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21〕20号),调整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缩小地区差价,理顺比价关系,优化收入结构,促进医疗服务技术和医疗资源均衡发展,经研究,拟调整部分综合服务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1、2、3、4)。
公示期:2021年8月17日至 8月23日止。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省医疗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025-83290263,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路168号10号楼207房间,邮政编码210004;邮箱:jshwm@sina.com。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