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县(区、管委会)医保分局、外事办、财政局、卫健局(社会事务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医保局 外交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0〕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按规定妥善做好外籍新冠肺炎患者的救治和费用结算、监测等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市医保局、市外事办、市财政局和市卫健委等部门报告。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莆田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30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医保局外交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医保〔2020〕35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外事办、财政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外侨办、财政金融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 外交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医保发〔2020〕1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按规定妥善做好外籍新冠肺炎患者的救治和费用结算、监测等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向省医保局、省外事办、省财政厅和省卫健委等部门报告。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16日
国家医保局 外交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医保发〔202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外事办公室,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认真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妥善做好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实时掌握外籍新冠肺炎患者有关信息,按规定做好救治工作和医疗费用结算。
二、外籍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未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后收费,确保应收尽收;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及时支付。
三、外籍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应按规定支付,其余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
四、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外籍人员,留院观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未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由个人负担。
五、外籍人员集中隔离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六、各地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外籍新冠肺炎患者的救治和费用结算、监测等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国家医保局、外交部、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报告。
国家医保局 外交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