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7号令)和《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规〔2018〕2号),对原省物价局、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医〔2017〕7号)中的项目试行价格和收费项目等级进行重新核定,经履行成本调查、价格调查、专家论证、网上公示等程序后,现制定2017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正式价格及收费项目等级(见附件1),部分项目暂不制定价格(见附件2)。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5日起执行,原试行价格均不再执行。此次制定项目价格均为政府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实行价格公示,落实费用清单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