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医保字〔2020〕45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冀医保规〔2019〕6号)规定,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据此补充完善《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1所列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内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届满3个月前,由各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提出转归申请。项目价格正式公布实施前,各医疗机构仍执行试行项目及价格。
二、《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第二至第四级项目分类中已经注明的共性除外内容,在第五级项目分类中不再一一列出,可根据临床需要在第五级项目价格之外单独收费。
三、原手术治疗类项目说明栏中经胸腔镜、腹腔镜、宫腔镜、关节镜加收价格废止。经胸腔镜、腹腔镜、宫腔镜、关节镜开展的手术项目,在原手术费基础上加收相应腔(关节)镜辅助操作费。
四、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和费用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地要加强监管,严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价格项目政策,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本通知自2020年9月28日起执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