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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医保局公开征求按等级医院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0-29        信息来源:查看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1号)精神,市医保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

时  间:2021年10月28日至11月3日

邮  箱:nb_zbcg@163.com

传  真:0574-89382648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8日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按等级医院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根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2010年修订版)》规定,我市各级医疗机构按照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为最高试行价格,各级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另有规定除外)。

三、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主定价项目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由患者或患者委托人自愿选择。

四、调整完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医保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含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备注等)按调整完善后的政策纳入医保支付。微创拔牙不纳入医保支付

本通知自2021年X月X日起执行。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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