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监局等四部门《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宁夏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21年第52号)及药品标准制定相关程序,我局已组织完成第六批17个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审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同品种的国家配方颗粒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区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