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进一步夯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主体责任,做好药品注册和生产监督管理的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请各相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请于4月17日前书面反馈我局。
联 系 人:张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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