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秋冬季节后,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也进入多发、高发期,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进一步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避免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江城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材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大多数情况用于非创伤性外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慌、心悸、心律不齐等,甚至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五、误食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后,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停止食用可疑食品,予以妥善保存,保护好现场,采取简易方式催吐,第一时间到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六、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在进入秋冬季之前,做好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