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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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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3〕2号)

发布时间:2013/3/28   来源: 江苏省卫生厅

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为提高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能力,保证群众基本用药,省卫生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制定了《江苏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方案》要求,切实做好短缺药品供应,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短缺药品是临床治疗传染病、救治急危重症患者生命的必需药品。做好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对于我省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提高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能力,缓解临床用药矛盾,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努力破解制约药品供应的难题,保证群众基本用药。

二、明确短缺药品的分类原则。短缺药品是指临床必需、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包括用量不确定、价格低廉、企业不常生产和在本区域经常性供应短缺的药品。根据短缺药品的供应情况,将其分成三类:一类短缺药品是指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二类短缺药品是指连续3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三类短缺药品是指连续1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

三、做好短缺药品信息上报及药品储备工作。每个季度首月(1月、4月、7月、10月)的20日前,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医疗机构意见,将辖区内各类短缺药品品种(含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等)、需求数量、当地储存和储备等情况,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直报系统报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传染病发病情况以及急救药品使用和基本药物供应情况,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综合研判后,通过直报系统于当月30日前报省卫生厅。在此基础上,省卫生厅针对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和价格低廉的一类短缺药品,制定短缺药品目录和储备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在南京、徐州、淮安和泰州建立四个省级短缺药品储备点,以保证短缺药品的有效供给。短缺药品储备信息将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布。

四、调整优化医疗机构药品库存,做好调剂工作。各医疗机构特别是负责传染病防治的医疗机构要结合临床需要,调整优化药品尤其是短缺药品的库存,合理储备价格低廉药品、临床抢救药品、传染病治疗药品等二、三类短缺药品。同时制定短缺药品供应预案,设立短缺药品库存量预警线。在日常诊疗活动中,药品数量达到预警线时,要及时采购增加库存。对于难以采购到的药品,要逐级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剂,由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向本辖区其他医疗机构调剂使用。无法调剂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协调向其他医疗机构调剂使用,做到程序便捷、急用急调、保证使用。为建立畅通高效的信息联络机制,医疗机构要成立供应保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短缺药品的供应调拨和库存情况的动态监控。

五、做好短缺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短缺药品采购管理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拨的原则。医疗机构应首先通过原渠道采购药品,在原渠道采购不到的情况下,可申请采购省储备点储备的一类短缺药品。医疗机构需要采购一类短缺药品的,应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采购平台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发送采购订单,一类短缺药品采购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县(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经我厅同意后,由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向定点储备企业发送采购订单,储备企业收到订单后将采购药品配送到申请采购的单位。药品配送到位后,采购单位应及时做好入库验收,验收无误后应及时进行网上确认并按时完成与供货企业的货款结算和支付工作。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药政处。

附件:一类短缺药品采购申请表

江苏省卫生厅

2013年3月25日

抄送:国家卫计委药政司、省政府办公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食药监局、厅直医疗单位。

附件下载:一类短缺药品采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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