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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新卫医发﹝201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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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新卫医发﹝2012﹞86号)

发布时间:2012/8/1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关于印发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新卫医发﹝2012﹞8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厅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32号)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要求,卫生厅组织专家制定了《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共涵盖临床常用181个抗菌药物品种。医疗机构应用《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应当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并按照《目录》分级管理原则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经济。自治区级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目录》以外抗菌药物前,应按抗菌药物品规逐一填写《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详见附件)后直接报卫生厅医政医管处备案;各地、州、市(县)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目录》以外抗菌药物前,应按抗菌药物品规逐一填写《备案表》后报地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经地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卫生厅医政医管处备案。

  二、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当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讨论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三、各医疗机构应以《目录》为基础,结合本院实际,把握从严不从宽原则制定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四、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卫医发〔2012〕33号)要求,各医疗机构已如实填报《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种及管理目录备案表》,《目录》印发后如有需调整的,请于2012年8月15日前报送调整后的《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种及管理目录备案表》,具体规定依据《通知》要求报送,逾期视作无调整。

  五、请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情况的指导和监督,保证目录贯彻执行。有关工作情况可及时报卫生厅医政医管处。

  联系人:苗承妍刘向

  联系电话:0991-85509758567046

  联系传真:0991-8560070

  附件: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

分类

非限制使用级

限制使用级

特殊使用级

广谱青霉素(10)

阿莫西林

阿洛西林

仑氨西林

氨苄西林

美洛西林

呋布西林

哌拉西林

磺苄西林

 

 

替卡西林

 

 

羧苄西林

 

对青霉素酶不稳定的青霉素(4)

青霉素

 

 

青霉素V

 

 

苄星青霉素

 

 

普鲁卡因青霉素

 

 

对青霉素酶稳定的青霉素(5)

苯唑西林

氟氯西林

萘夫西林

氯唑西林

 

双氯西林

青霉素类复方制剂(14)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阿莫西林/舒巴坦

阿莫西林/氟氯西林

 

氨苄西林/舒巴坦

氨苄西林/氯唑西林

 

美洛西林/舒巴坦

美洛西林/他唑巴坦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

替卡西林/他唑巴坦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舒他西林

 

哌拉西林/舒巴坦

阿莫西林/双氯西林

 

 

氨苄西林丙磺舒

第一代头孢菌素(10)

头孢氨苄

头孢硫脒

头孢匹林

头孢唑林

头孢替唑

头孢噻吩

头孢拉定

五水头孢唑林

头孢氨苄甲氧苄啶

头孢羟氨苄

 

 

第二代头孢菌素(8)

头孢呋辛(酯)

头孢替安

头孢尼西

头孢克洛

复方头孢克洛(含溴己新)

头孢孟多

 

头孢丙烯

氯碳头孢

第三代头孢菌素(14)

头孢曲松

头孢噻肟

头孢特仑酯

 

头孢克肟

头孢他美酯

 

头孢他啶

 

 

头孢地尼

 

 

头孢唑肟

 

 

头孢泊肟酯

 

 

头孢哌酮

 

 

头孢地嗪

 

 

头孢匹胺

 

 

头孢甲肟

 

 

头孢布烯

 

第四代头孢菌素(3)

 

 

头孢吡肟

 

 

头孢匹罗

 

 

头孢噻利

头孢菌素复合制剂(8)

 

头孢哌酮/舒巴坦

头孢曲松/舒巴坦

 

头孢哌酮/他唑巴坦

头孢曲松/他唑巴坦

 

 

头孢噻肟/舒巴坦

 

 

头孢呋辛/舒巴坦

 

 

头孢噻肟/他唑巴坦

 

 

头孢他啶/舒巴坦

其他β-内酰胺类(7)

 

头孢西丁

 

 

头孢美唑

头孢替坦

 

拉氧头孢

氟氧头孢

 

头孢米诺

氨曲南

β-内酰胺酶抑制剂(1)

 

 

*舒巴坦

碳青霉烯类(8)

 

厄他培南

美罗培南

 

法罗培南(口服)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比阿培南

 

 

法罗培南(注射)

 

 

多尼培南

氨基糖苷类(17)

庆大霉素

妥布霉素

庆大霉素碳酸铋

阿米卡星

依替米星

小诺米星

链霉素

大观霉素

巴龙霉素

新霉素

奈替米星

西索米星

卡那霉素

异帕米星

地贝卡星

 

 

阿贝卡星

 

 

核糖霉素

大环内酯类(14)

阿奇霉素(口服)

阿奇霉素(注射)

泰利霉素

红霉素

地红霉素

 

琥乙红霉素

 

 

罗红霉素

 

 

依托红霉素

 

 

麦迪霉素

 

 

螺旋霉素

 

 

乙酰螺旋霉素

 

 

吉他霉素

 

 

克拉霉素

 

 

交沙霉素

 

 

喹诺酮类(19)

诺氟沙星

左氧氟沙星(注射)

*洛美沙星

环丙沙星

莫西沙星

*氟罗沙星

氧氟沙星

安妥沙星

*氟罗沙星甘露醇

吡哌酸

 

帕珠沙星

左氧氟沙星(口服)

 

司帕沙星

 

 

依诺沙星

 

 

培氟沙星

 

 

加替沙星

 

 

吉米沙星

 

 

芦氟沙星

 

 

甲苯磺酸妥舒沙星

糖肽类(3)

 

 

万古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

 

 

*替考拉宁

磺胺类和甲氧苄啶(5)

复方磺胺甲噁唑

 

 

磺胺嘧啶

 

 

磺胺甲噁唑

 

 

联磺甲氧苄啶

 

 

甲氧苄啶

 

 

林可酰胺类(2)

克林霉素(酯)

 

 

林可霉素

 

 

四环素类(6)

四环素

米诺环素

*替加环素

土霉素

 

美他环素

多西环素

 

 

酰胺醇类(2)

 

氯霉素

甲砜霉素

硝基咪唑类(7)

甲硝唑

左旋奥硝唑

塞克硝唑

替硝唑

奥硝唑

甲硝唑芬布芬

 

枸橼酸铋钾替硝唑克拉霉素

 

硝基呋喃类(2)

呋喃妥因

 

 

呋喃唑酮

 

 

多粘菌素类(3)

 

粘菌素(口服)

*粘菌素(注射)

 

 

*多粘菌素B

其他抗菌药物(7)

磷霉素

利福平

夫西地酸

 

利福霉素

*利奈唑胺

 

利福昔明

*达托霉素

抗真菌药(15)

制霉菌素

氟康唑(注射)

两性霉素B

克霉唑

伊曲康唑(口服液)

*伊曲康唑(注射)

氟胞嘧啶

酮康唑

*伏立康唑(注射)

氟康唑(口服)

伏立康唑(口服)

*卡泊芬净

特比萘芬

 

*米卡芬净

伊曲康唑(口服胶囊)

 

 

注:1、本目录制定依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而制定;

 

2、本目录收录181个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基本涵盖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3、本目录所列药物包括全身作用的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4、标注*的药物,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使用时,应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会诊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5、左氧氟沙星、利福平、利福霉素在结核病医院按非限制使用级执行,在其他医院按本表分级执行; 6、本目录抗菌药物的分类采用了WHO的分类方法。

窗体底端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抗菌药物通用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价格:

分级管理级别:

生产企业:

申请使用该品种的原因及循证医学依据(可另附页)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意见(可另附页)

 

 

 

                                                主任委员签字:

                                                日期:

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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