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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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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26   来源: 陕西卫生网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为规范全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和使用工作,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要求,我们结合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陕西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经2012年11月9日省卫生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9月24日省政府专题会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和使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省城市医疗机构开展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通过科学制定采购目录、规范实施药品网上采购等一系列工作,降低药品价格,理顺流通秩序,保障药品质量,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健康。

  二、实施范围

  全省城市医疗机构,包括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部实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城市医疗机构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

  三、药品采购范围

  (一)2011年我省县级及以上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城市医疗机构登陆"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www.sxsyxcg.cn/)",选择2011年我省县级及以上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并根据调整公告,及时动态调整。

  (二)2011年我省县级及以上药品集中采购未入围药品。对2011年我省县级及以上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中未入围、而临床确需的药品,可以采购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1.可从我省2008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挂网候选药品清单中采购,必须是对2011年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入围药品品种、剂型和规格的必要补充,采购品种数不得超过本机构实际采购品种总数的15%。

  2.2008年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挂网候选药品清单中没有,而临床确实需要(包括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项目等)的药品,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卫药发〔2011〕322号)有关规定,实行备案采购。

  3.以上所采购使用的药品必须有完整目录和清单备查,同时需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药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采购与配送管理

  城市医疗机构应积极完善机构内部相关药事制度,规范开展药品网上采购工作。

  (一)合理确定机构药品使用目录。应建立完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满足临床需要原则,结合本机构临床用药习惯和需求,在药品采购范围内,按规定程序遴选确定本机构药品使用目录。

  (二)城市医疗机构药品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授权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配送责任由生产企业负责。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应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严格执行。

  (三)城市医疗机构全部实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其具体流程按照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五、药品价格和药款结算

  (一)2011年陕西省县级及以上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

  (二)2011年陕西省县级及以上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中没有入围的药品,参照2008年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挂网药品采购价格,可与企业谈判确定,但不得高于2008年挂网价格。零售价格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作价,加价率不能超过15%,500元以上药品顺加不得超过75元。

  (三)城市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间与配送企业结算货款。

  (四)城市医疗机构要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对全部药品价格和物价部门监督电话进行公示。

  六、违规行为处理

  (一)城市医疗机构应诚信采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

  1.未按规定程序确定本机构药品采购目录的;

  2.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替代同类入围药品的;

  3.采购使用目录外药品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4.未按规定实行网上采购的;

  5.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二)逐步建立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诚信档案制度,对下列不良行为,城市医疗机构要及时进行监督反馈,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1.不供货、不足量和不及时供货;

  2.提供与网上采购项目内容不符的药品;

  3.生产和配送不合格药品;

  4.供货价高于网上采购价;

  5.其它违约违规行为。

  七、工作分工

  (一)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各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各城市医疗机构开展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并对其药品采购和使用进行监管;

  (三)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组织协调全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具体工作,负责制定药品网上采购、配送工作具体流程和细则,并负责相关统计数据的收集、汇总和报表填报等工作。

  八、实施时间

  自2012年12月1日起,全省城市医疗机构启动本机构药品遴选工作,制定本机构药品使用目录,编制采购计划,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品种和数量;2013年2月1日起,规范实行网上采购,全面执行我省2011年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结果。

  九、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城市医疗机构要提高认识,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落实管理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宣传培训,规范开展药品网上采购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得到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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