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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及管理办法(黑食药监流通发〔2011〕56号)
发布时间:2011-03-15        信息来源:查看

黑龙江省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及管理办法(黑食药监流通发〔2011〕56号)

发布时间:2011/3/15   来源: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规定要求,结合全省基本药物配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基本药物配送企业。

 

  第三条申请参加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质审核认定,符合资质的配送企业名单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站(www.hljcg.gov.cn)药品采购平台公布。

 

  第四条中标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经营企业配送。直接配送、委托配送的企业应向省和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关材料,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申请参加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依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证书、GSP认证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仓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冷藏库不小于20立方米;

 

  (三)企业在册职工人数20人以上;

 

  (四)必须具有保障基本药物储藏运输的设施设备;

 

  (五)配备电子监管码采集设备,实行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

 

  (六)信誉良好,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申请药品配送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经所在地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并逐级上报。

 

  第七条接受委托配送的经营企业,必须保证所承担的行政区域内实行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的配送任务。所经营配送的基本药物品种、品规应满足配送需要,以确保配送及时到位

 

  第八条取得配送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所经营委托配送的基本药物品种必须单独标时、专人、专帐重点管理。

 

  第九条取得配送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纳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电子监管网,接受食品药监部门实时动态监管,建立配送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体系,对配送环节药品质量负全责。

 

  第十条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接受委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要与配送区域内的基层医疗机构签定药品配送合同,并报省和所在地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监督。合同双方必须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接受委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在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发出购药计划后急救药品4小时送到,一般药品72小时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对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设备配送药品,保证药品质量。

 

  第十三条取得配送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违反以下条款的,取消配送资质及下一个轮次的配送资质,并列入黑名单进行公告。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配送资质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一个标期内三次以上不能及时配送药品、影响较大的;

 

  (三)严重违反协议(合同)书条款的;

 

  (四)被药品监管部门核实经销假药及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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