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监督,根据《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和《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监督办法(试行)》(陕纪发〔2010〕9号)文件精神,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制定了《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监督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4月15日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监督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监督,根据《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监督办法(试行)》(陕纪发〔2010〕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包括药品动态调整工作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以下简称"三统一"工作)。
第三条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由省监察机关、纠风部门组成,负责"三统一"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工作。
第四条监督办主要对下列对象实施监督:
(一)"三统一"工作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参与"三统一"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下一级"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参与"三统一"工作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
第五条监督办在"三统一"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第四条所列对象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会议决定的情况。
(二)受理"三统一"工作中的有关举报、投诉。
(三)对第四条所列对象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重点环节进行随机抽查。
(四)调查处理第四条所列对象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五)监督检查"三统一"工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询问质疑及申投诉处理的情况。
(六)承担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专项监督工作。
第六条监督办在工作中采取下列方式实施监督:
(一)参加"三统一"工作的办公会议、综合协调联席会议及工作机构相关业务会议,组织召开与监督事项相关的会议。
(二)参与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文件的制定和修订,相关重要数据的采集。
(三)参与评标专家数据库建设、评标专家的抽取及监督管理。
(四)对评标、议价、综合评审的程序、过程等环节进行监督。
(五)运用电子化监督手段,在"三统一"工作网内进行实时监控。
(六)对需挂网的通知、公示、公告、重要的程序、数据以及中标企业、药品(包括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品规、价格、配送区域等重要事项变更情况实施前报备监督办。
(七)对"三统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八)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投诉。
(九)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七条监督对象应当配合监督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条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参照《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监督办法(试行)》和《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