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委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1994年制定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并于当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2016年、2022年分别进行了修订。原卫生部1994年制定了与之配套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经过2006年、2017年两次修订,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1995年原卫生部发布了《医疗机构评审办法》,2011年更新为《医院评审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各地参照制定本地区医院评审办法或实施细则,因此我省于2003年制定了《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进行了修订。2019年我省制定了《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取代原《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为适应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发展需要,现我省对2019年版《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进行修订。
二、文件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3.《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
三、主要内容
《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共有6章32条,分为总则、评审规则与等级管理、评审权限与组织、评审程序与结论、监督管理、附则6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文件制定依据,确定从党建工作、功能定位、执业行为、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和智慧医院、清廉医院建设8个维度对医院开展综合评审,并规定评审结论有效期4年。明确资源重组后实施一体化管理、同一法人单位的院区或分支机构作为总院的组成部分共同参加评审(医共体除外),并对医院一体化管理进行了界定。明确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能上能下的动态评审机制。
第二章评审规则与等级管理部分,规定了医院具体等级分类,以及未出台评审标准的医院参照级别确定。明确了新建医院申请等级评审原则上需从乙等开始,申请时间要求及逾期未申请处理。明确医院等级评审中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明确医院发生重大事故事件处理。
第三章评审权限与组织部分,规定了医院评审分级负责,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职责。评审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组建评审员库,由相应领域专家组成,负责现场评审。同时明确了评审员任职条件及日常管理要求。
第四章评审程序与结论部分,规定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制定原则及程序。医院评审申请实行逐级审核,允许医院申请缓评1年。明确医院评审开展形式,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对初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整改期,再次评审结论不合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确定降低或者撤销医院等级。
第五章监督管理部分,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院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管理。对评委会委员、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明确了相应措施。
第六章附则部分规定本办法施行时间,同时废止2019年印发的《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