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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提高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29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磨憨磨丁合作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化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医保函〔20202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为提高昆明市高血压、糖尿病参保患者门诊用药保障水平,对于昆明市高血压、糖尿病参保患者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使用云南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且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降血压和降血糖药品给予免费提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供免费门诊用药保障的对象

(一)办理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病种的昆明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

(二)办理了高血压、糖尿病普通门诊用药保障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

二、免费提供门诊用药保障的药品品种

免费提供用药保障的药品为在云南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内且属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降血压和降血糖药品(具体名单见附件),药品名单根据国家药品集采情况动态调整,并在昆明市医保局官网进行公布。

三、免费提供门诊用药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免费提供门诊用药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是昆明市医疗保险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四、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一)办理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病种的昆明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享受免费门诊用药保障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门诊慢性病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免费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慢性病费用起付标准累计;

(二)办理了高血压、糖尿病普通门诊用药保障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享受免费门诊用药保障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五、就医结算管理

(一)高血压、糖尿病参保患者只能选定一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免费门诊用药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免费门诊用药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降血压和降血糖药品时,办理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通过慢性病门诊类别持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即时免费结算;办理了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普通门诊用药保障的参保人,通过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类别持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即时免费结算。对于符合免费规定的药品费用未及时结算的,医疗机构应给予补录结算,不进行手工结算,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实际发生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据实结算。参保人使用免费提供用药保障以外的药品或在免费门诊用药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药品费用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六、强化组织领导与服务管理

(一)完善工作机制。市、县两级建立由医保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推进昆明市提高高血压糖尿病参保患者门诊用药保障水平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同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报请同级政府研究。

(二)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研究拟定昆明市提高高血压糖尿病参保患者门诊用药保障水平相关政策,统筹协调相关单位并组织实施,加强对相关药品的集采、配送管理与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

(三)财政部门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及拨付工作。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机构管理;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优先采购和使用国家集采药品,组织家庭医生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备案,为符合条件的签约慢性病患者提供4-12周的长期处方服务,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高血压和糖尿病诊疗水平。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相关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的质量监管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加强统筹协调、通力配合,共同推进本项惠民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智能监控系统应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坚决打击贩卖医保药品等欺诈骗保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三)各基层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优先采购和使用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并按集采价格零差率销售。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门诊用药保障范围的药品品种信息及价格,积极配合做好免费提供门诊用药保障相关工作。

(四)各基层医疗机构在使用免费提供的基本药物治疗过程中,应当因病施治,合理用药,遵守处方管理规定。严禁不合理用药、超量开药和串换药品等违规行为发生,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2341日起执行。




明市医疗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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