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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8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现将城乡大病保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追加大病报销比例

我市2019年城乡大病保险协议已于5月中旬签署完毕,各县(市)首批保费已按协议划转至市医保经办中心管理部。但按文件要求,2019年一般城乡居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60%、65%,商业保险部门应追加提标前的报销比例。各县(市)要与商业保险部门部配合,核算出大病保险追加金额后,由商业保险部门将追加款项分别支付给医疗救助资金账户、商业兜底保险账户,剩余追加款项返还贫困人口个人。

二、全面推进“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

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兜底保险四重保障线的原则,实行统一的结算单(附表一),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窗口办理出院结算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一单制”结算单,让患者对报销结果一目了然。同时协调商业保险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全面签署垫付医疗费用的服务协议,及时将垫付的资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三、简化报销手续,提高大病保险的服务质量。

目前,金保系统中已开通了商保部门查询就医、结算情况的权限,办理业务时应不再要求患者提供相关的纸质病历材料。对个别存疑的情况可要求查看病例等相关材料,须一次性告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报销周期,提高服务质量。

附:贫困人口“一单制”报销结算单

鸡西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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