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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上门服务费等价格项目及修订部分价格项目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12        信息来源:查看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上门服务费等价格项目及修订部分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3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上门服务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国家结算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2024〕12号)等文件,我局于2024年3月6日出台了《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上门服务费等价格项目及修订部分价格项目的通知》(莆医保规〔2024〕2号),执行时间2024年3月15日,现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1、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

  一是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

  二是上门服务费(含长途出诊费)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

  三是为避免重复收费,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取上门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费用。

  四是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后,同步取消“家庭巡诊”“传染病访视”“出诊费”等3个项目。

  2、新增家庭心理治疗、团体心理治疗等精神类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家庭心理治疗指“以家庭为单位,在适宜的治疗空间,心理治疗师或精神科医师对来访者或患者依据心理治疗原理,选择相应的心理治疗方法,进行规范化的系统治疗,提供心理帮助,每次不少于40分钟。”

  团体心理治疗指“在单独房间,安静环境,2名及以上心理治疗师或精神科医师进行相关精神心理学诊断,选择相应的心理治疗方法,应用规范化的治疗技术和治疗方案对6-10人内相关群体进行心理治疗,每次不少于1小时。”

  “心理治疗”项目保持不变。

  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

  1、调整院前急救费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栏及价格。院前急救费项目内涵修订为“院前医务人员对急救患者提供现场诊察、防护、救治及回院途中监护的医疗技术劳务性服务。含院前相关的出诊费、诊查费、护理费、监护费、治疗费等”;除外内容增加了“特殊消耗材料”;说明栏修订为“入院前的整个急救过程为一次,不含救护车费,不另收上门服务费”。

  项目内涵修订后,不再设立院前急救费(内脏衰竭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外伤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烧伤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中毒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溺水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电击等现场急救)等6个子项目。

  2、修订血清生长激素测定项目内涵,明确“包括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和胰岛素样生长因子结合蛋白-3 测定。”,价格保持原定价不变。

  三、医保支付

  此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不纳入医保支付,修订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属性和待遇政策保持不变。

  四、其他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医保部门反馈。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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