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完善我市职工门诊计划生育费用支付方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关于调整门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制定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完善我市职工门诊计划生育费用支付方式,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287号)、《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3〕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调整结算方式
从2025年1月1日起,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在我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项目结算。
(二)预留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
职工门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统筹费用预留5%为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
(三)月度结算方式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计划生育统筹待遇费用为每月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门诊计划生育统筹费用减去每月预留的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所得的金额。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