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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社会保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01        信息来源:查看

    为贯彻落实我市《服务保障全市“三个一批”重大项目参加社会保险实施方案》 洛人社〔2022〕12号 文件精神,促进用人单位积极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市工信局对我市现行社保政策进行梳理摘编,具体内容如下: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未满十五年的职工如何享受待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内容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加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各项手续?

    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原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已中断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河南社保”手机APP、“豫事办”手机APP或登录“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网址:222.143.34.121)“个人办事通道”——“业务申报”、社保大厅等渠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中断、基数申报等各项手续。

    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按照豫人社[2018]41号文件规定,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我省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河南省上年度全口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按照河南省上年度全口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150%、200%、300%之间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按照河南省上年度全口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四、企业养老保险补缴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补缴的责任主体是与职工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费而未缴费的用人单位。

    (一)下列人员允许按规定办理补缴

    (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3)《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缴的人员,从其规定。

    (二)下列情形不得办理补缴业务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追补缴费。(3)本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办理过补缴业务的不得重新办理。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补缴的。 

    五、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参保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认定连续工龄的时间,实际缴费年限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六、跨省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答:按照国家、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政策的有关要求,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实施全流程网上办理。参保人员可以在转入地通过下载“掌上12333”手机APP或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业务,其他跨制度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也可通过网上申请进行办理。

    七、省内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如何办理?

    答:河南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施全省联网后,省内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转入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即可,后续业务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归集。其他跨制度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还需按照原业务经办流程进行办理。

    八、对于社保关系跨省转移过程中,对于合同制工人和固定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有关问题。

    答: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有关规定: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社保关系如何转移?

    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按照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十、建筑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及缴费比例是什么? 

    答:(一)适用范围

    1、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适用;

    2、与建筑施工企业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实施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由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缴费比例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新建项目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一、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这项规定,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

    十二、养老保险金高低的条件:

    (一)缴费水平的高低,即缴费基数的高低决定缴费指数的高低和账户的多少;

    (二)缴费年限的长短,即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长短决定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多少;

    (三)退休年龄的大小,年龄大的账户月数系数就小,月发账户养老金就多,反之则少。

    十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

    企业退休(退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为全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的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

    十四、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待遇标准:

    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其参保地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十五、冒领养老金的主要形式:

    (一)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亲属冒领。

    (二)弄虚作假,骗取待遇。主要是伪造、涂改档案,办理提前退休等。

    (三)钻政策和管理的漏洞。利用在职人员数据还没有完全建立数据库的空隙,涂改、伪造缴费工资、重复参保、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

    十六、冒领养老金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的专属财产,离退休人员一旦死亡,其权益自然归于消灭,任何第三人无权继承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养老金。离退休人员死亡或失踪后,其近亲属或其他第三人隐瞒真相骗取养老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行为,冒领额超过一定限度的构成犯罪。原劳动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规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金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规定: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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