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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卫健委关于推进全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2        信息来源:查看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对于满足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推动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药制剂调剂品种

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下发《山东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品种目录(2021版)》(鲁药监注〔2021〕29号),市中医医院有清肺利咽合剂等9个中药制剂可跨院调剂使用(见附件1)。

二、中药制剂调剂使用范围

中药制剂调出方为制剂配制机构,调入方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者与调出方有医联体、医共体、医疗集团、专科联盟、对口支援、托管等关系的医疗机构,且调剂中药制剂品种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相适应。

三、中药制剂调剂申报程序

经调剂使用双方协商一致后,由调入方依据中药制剂调剂品种目录内品种,向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调剂使用申请,具体流程见附件2。

四、中药制剂调剂质控管理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双方应加强中药制剂调剂质量控制管理,强化不良反应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停止调剂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中药制剂调出医疗机构对中药制剂的质量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中药制剂质量管理和追溯体系,对调入医疗机构相关的临床医师和药学人员开展中药制剂临床使用知识培训和用药指导;中药制剂调入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中药制剂说明书要求,加强储存保管和合理应用,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并定期对调入中药制剂的疗效、安全等使用情况开展评估。

  1. 工作要求

    各县区要积极推进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工作,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使用等监督检查,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切实保障中药制剂使用安全、有效、可及。医疗机构结合自身实际,与市中医医院协商后,选择调剂所需中药制剂。

    市中医医院联系人:王克周 联系电话:8237892/15963938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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