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1号)精神,自2010年5月至今全区大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牧业医院、农牧场医院等)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现将具体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详见网站http://www.xjwst.gov.cn/基本药物版块-基本药物管理栏目;http://www.xjrs.gov.cn/社会保险版块-医疗生育保险栏目),机构名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请各地按照公布的名单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的各项工作。
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