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州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推进我州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国家药监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2号)》《省药品监管局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管理的通知》(黔药监函〔2024〕144号)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州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备案提交材料和程序
(一)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
(二)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编制;
(三)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产品安全性能自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检验的产品应当具有典型性);
(四)产品说明书及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设计样稿,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
(五)生产制造信息,对生产过程相关情况的概述。无源医疗器械应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
(六)符合性声明。声明符合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相关要求;声明本产品符合有关分类的要求及依据,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或《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有关内容,应当注明确切的产品分类依据,明确所属子目录、一级、二级产品类别;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声明所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境内产品由备案人出具,进口产品由备案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
申报渠道:
线上(推荐):贵州政务服务网—搜索“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在线申请—法人账户注册、登录;
线下:黔东南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市场监管局窗口(凯里市畅达国际广场市民之家三楼)0855-3820107
二、备案资料内容要求
(一)产品名称(产品分类名称)。产品名称(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原则上应当直接使用《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品名举例”所列举的名称;对于确有需要调整产品名称进行备案的,应当采用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及相关命名指导原则的名称。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名称(产品名称)应当采用《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中的产品分类名称(产品名称)。
(二)产品描述、预期用途。“产品描述”和 “预期用途”应当符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和《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以下统称目录)中相应要求,不应超出目录中“产品描述”和 “预期用途”的范围。
(三)型号/规格。型号/规格不应包含存在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夸大预期用途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建议统一按照形状、尺寸、质量、体积等参数进行表述,如:圆形、方形、菱形、g、ml、cm等。
(四)说明书。说明书中涉及产品描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构组成、主要组成成分、预期用途、使用方式、注意事项、使用人群等涉及产品描述的部分)不得含有超出目录规定的内容。说明书中,含有使用人群或者适用人群的,不得含有与预期用途不相符的内容,如颈椎痛、静脉曲张等。
已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如与上述要求不符的,请及时进行整改、变更备案,逾期未进行整改、变更备案的,我局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