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基本药物
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卫药政〔2011〕23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为确保基本药物及时配送到位,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药事管理组织,设立药品采购专管员,认真研究本单位用药规律,科学、合理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并通过河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发布订单需求。
二、从2011年9月20日起,河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增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网上审核功能。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指定专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计划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提交采购订单。发现订单信息错误或不合理采购的,应及时通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修改。原则上采购频率每月不超过3次(急救药品除外)。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集中发送采购订单的具体时间和频次。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送达的药品及时验收,并在24小时内完成网上入库确认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要求及破损等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拒绝接收。
四、药品配送出现超过规定时间,或质量、数量、有效期等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况时,视为配送违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配送违规情况报告至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经批准后可应急采购断档药品。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和应急采购的药品情况等,形成书面材料报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视情况对违规企业做出严肃处理,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取消相应资格。
五、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做好管理工作,保证基本药物货款按时足额结算,防止因货款拖欠造成临床用药断档。
六、各省辖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培训、指导,动态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使用情况,按照职责和规定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9月份,各省辖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基本药物采购使用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并在10月10日前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检查结果。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抽查。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