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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10        信息来源:查看

    一、制定背景

    社会保障卡是由人力社保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主要用于人力社保、公共服务和智慧城市等领域的集成电路卡,具有电子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金融支付等“一卡通”功能。1999年我国第一张社会保障卡在上海市发放,历经2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迭代至第三代社会保障卡,不断发展的社会保障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是便民、利民、惠民的重大民生工程。

    我市于2011年发行舟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2021年发行第三代社会保障卡。近年来,我市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截至2023年12月底,我市共发行社会保障卡117.48万张,其中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发行92.22万张。我市社会保障卡在政务服务、交通出行、文化体验、旅游观光、医疗保障、待遇入卡等方面应用都已全部落地,实现全国社会保障卡“互联互通”。

    目前,2012年舟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舟山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已超十年,不能完全适用于新形势下的社会保障卡管理工作,随着社会保障卡事业的持续发展,其发行和应用工作快速推进,亟需重新制定我市的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和应用工作,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水平。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

    2.《浙江省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障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2〕11号)。

    三、主要内容

    《舟山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坚持广覆盖原则,确保各项条款内容具有较强的综合性、规范性和操作性,共五章二十条,包括“总则”、“发行、申领和启用”、“挂失、补换和注销”、“信息安全与卡片管理”和“附则”,涵盖了社会保障卡的各个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定义。主要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浙江省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等有关法规,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应用等管理活动。《办法》对社会保障卡的名词进行解释,并明确所称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二)明确了社会保障卡的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全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指导做好社会保障卡在社会民生各领域的应用,组织实施《办法》。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三)明确了第三方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合作银行以及相关应用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委托第三方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和合作银行承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应用推广等具体事务。明确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合作银行的具体工作职责。各依托社会保障卡提供相关公共服务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明确了社会保障卡发行、申领和启用等工作要求。明确我市社会保障卡的唯一发行主体为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行对象为本市依法享受人力社保及其他公共服务的人员,在全市范围内,每人可申领一张社会保障卡。明确社会保障卡申领渠道为合作银行网点和线上平台,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后续补换卡应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卡片申领后应启用社会保障功能。

    (五)明确了社会保障卡挂失、补换和注销等工作要求。明确社会保障卡遗失时应及时挂失,挂失方式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可在合作银行网点、线上平台办理,同时市民服务电话96225支持办理临时挂失。挂失后社会保障功能即时停用。明确根据需要可在合作银行网点或在线上平台解除挂失。解除挂失后,社会保障卡即恢复正常使用。明确可申请补换社会保障卡的五类情形。明确持卡人因死亡被公安机关注销户籍,或者依法不应当继续享受本市人力社保及其他公共服务的应及时注销社会保障卡,超过一年未及时办理注销,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应当注销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

    (六)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保障社会保障卡信息和账户安全。对于单位和个人,《办法》强调,应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不得泄露或违法查询,对持卡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不得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对于持卡人,《办法》强调,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不得非法买卖、出租、转让、出借本人社会保障卡。对于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及合作银行,《办法》强调,应定期核查未发放卡片,建立管理台账,符合情形的,应及时启动社会保障卡注销流程。另外《办法》强调,合作银行需配合建立读写卡终端和制发卡终端的信息登记和安全管理机制,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登记相关信息。

    (七)明确不再发行功能类似的民生卡(码)。《办法》强调,市级各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不再发行与社会保障卡功能类似的民生卡(码)。已发行的,应当逐步纳入到社会保障卡体系,并及时进行调整。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范围。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原《舟山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 读 人:江辉

    联系方式:0580-226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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