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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04        信息来源:查看

    一、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意义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指导和推动自治区相关主体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不断深化自治区各相关主体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保障临床基本用药的供应与合理使用,推动自治区重大疾病防治基本用药和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等主题评价结果转化应用,更好地服务国家、自治区药物政策决策需求,提升自治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效率,高质量保障自治区人民群众健康。

    二、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组织架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全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指导和委托相关机构制定发布相关规范,明确参与各方职责,推动评价结果转化、运用与实施。

    各地(州、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配合组织各地相关单位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

    自治区药品使用监测与临床综合评价中心负责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业务工作管理。

    评价中心下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委员会及专家库成员负责承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相关评审工作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交评审意见,开展涉及药品使用监测、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和药品供应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评价主题的调整

    评价主题围绕自治区重大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以解决临床应用实际问题为导向,评价主题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部署,结合我区药品临床实践与药品供应保障现状进行安排。

    四、“1+N”工作模式

    专业团队“1+N”工作模式,其中“1”为项目主持单位,“N”为根据需要选择项目的参与单位,“N”可以是1个单位,也可以是多家单位(N≥1),可为参与实施综合评价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或教科研单位、学协会或相关企业。

    五、组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团队要求

    组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团队应注重跨学科人才的选拔和人才梯队建设,团队成员应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能学习运用多种评价方法,团队内部需建立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明确团队成员之间的沟通渠道和协作方式。除医疗机构外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学(协)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征信状况良好,具有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专业能力和工作基础,都可以加入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团队。

    六、评价结果的提交程序

    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单位负责撰写报告,并将评价结果报自治区药品使用监测与临床综合评价中心。评价中心专家委员会对自查评估报告进行评议后出具评审报告和质控报告,评审报告包含综合判断和推荐意见两部分。项目主持单位将自查评估结果及评价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和质控报告一并提交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七、评价结果的应用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进行规范管理,承担和参与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机构和单位未经授权和允许不得对外发布和泄露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等相关条款,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对资助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实行统一管理。

    八、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的经费管理

    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自治区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项目主持单位为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经费主要用于按照项目合同书有关要求开展方案制定、数据查询、文献检索等综合评价相关工作,不得用于购置大型设备、单位办公用品及其他项目无关的支出等。同时项目主持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规范管理,严格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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