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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健委关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馆和中医阁能力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4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卫生服务站 村卫生室中医阁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建设标准》,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现请各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建设目标

到2023年底,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点(村卫生室)应分别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中医阁建设标准。

到2025年底,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完成率不低于40 %(崇明区不低于20%),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阁建设完成率不低于50%,村卫生室建设完成率不低于20%(各区覆盖率均不低于此要求)。

二、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数

各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建设标准》对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点进行排摸,对符合要求的单位及时挂牌。请填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达标情况汇总表》(附件1)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村卫生室中医阁建设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7月31日(周一)前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yyyjzx@163.com,联系人:张老师  1391826889。

(二)分类推进

1.对符合《建设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点(村卫生室)每年复核1次,并对中医药服务内涵建设和人才培养等重点工作进行督导。

2.对未达到《建设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点(村卫生室),要查找原因,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到2025年底前完成建设目标。

3.到2023年底,各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达到《建设标准》要求,未达《建设标准》要求的单位给予1年整改期,仍未达标者将取消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点(村卫生室)称号。

4.自本通知下达之日后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点(村卫生室)按《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三)保障措施

1.各区卫生健康委应将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中医阁建设纳入卫生健康重点工作加以推进,并统筹协调街镇等部门合理安排专项经费投入建设。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每年对照《建设标准》进行自评,区卫生健康委开展年度督导检查并上报我委。我委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复核。


附件: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达标情况汇总表

2.社区卫生服务站 村卫生室中医阁建设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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