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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救助全城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30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落实2019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及国家、省、市有关“放管服”及“减证便民”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通试点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全城通办业务

我市自今年9月1日起,开通试点医疗救助全城通办业务,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化服务。

(一)试点人群: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穗府办规〔2018〕14号)规定的困难群众。

(二)业务范围: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零星报销业务包括资助参保零报、普通门诊报销、临时医疗救助报销、住院和门特零星报销。

(三)办理流程:困难群众可向本市任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称“经办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救助零星报销业务,经办部门收齐资料后按要求审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录入市医疗救助综合平台并推送至上一级区民政部门(《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再次修订印发后,再按规定调整为相应的责任部门);医疗救助金的审批拨付程序仍按《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穗民规字〔2016〕3号)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救助档案仍按《广州市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办法》(穗民〔2018〕194号)规定由审批部门存档。

其他人员医疗救助的申请及办理程序暂不变,待《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修订后,再按规定调整。

二、全市统一开展“减证便民”落实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工作、开展“减证便民”服务,减少群众来回奔波,在全市办理医疗救助零星报销业务时,提交的申请资料作如下调整:

(一)经办部门可通过市医疗救助综合平台、市信息共享平台等途径查询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历史的,在办理资助参保费用报销时,无需申请人提供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历史凭证。

(二)经办部门办理零星报销业务时,对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银行账户、救济身份证件等证照原件进行核验,无需收取复印件(如确需复印的,由经办部门复印)。

(三)不再收取疾病诊断证明(职业病医疗救助项目除外)。

请各有关单位做好相关指引工作,确保以上要求落到实处,减轻群众办事负担。

专此通知。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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