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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5        信息来源:查看

各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202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委托自治区医学会对2015年以后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单位进行了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等42所医疗机构的50台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作出配置许可决定。请各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办理配置许可事宜。各盟市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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