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示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药监发〔2023〕10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企业申请、市级GAP示范建设领导小组推荐,省级GAP示范建设领导小组形式审查、公示,现将入选企业、单位和品种情况予以公告。
请各有关企业按照《实施方案》中的方法步骤及中药材GAP相关要求,加快推进中药材监督实施示范建设工作,重点做好种子种苗繁育、农业投入品、中药材追溯体系、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团队、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建设工作。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各有关企业在建设期间自行开展评估,于2024年8月31日前将自评估报告经市级GAP示范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报省级GAP示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GAP示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省级GAP推进实施示范建设专家工作组开展GAP建设评估工作,着力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加工生产,为提升中药材质量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各企业在GAP示范建设期间,如有合理化建议及政策咨询等,及时向省级GAP示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省级GAP示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专家指导服务推进中药材GAP示范建设工作。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