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标示为辽宁金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茸血补脑液"于2013年4月13日在市级媒体上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存在篡改药品广告批准内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超出经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以医疗机构和患者名义或形象为功效作证明,以药品作礼品促销药品等严重违法问题,情节严重。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相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该药品在重庆辖区内采取暂停销售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应按照《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渝食药监稽查〔2013〕25号)要求,做好各辖区内零售药店暂停销售该药品的监督实施工作,并重点检查违法药品广告中所涉及的零售药店(详见附件)。
请各单位于6月10日前将实施暂停销售的情况及药品数量报送市局。
传真/电话:023-63846929
邮箱地址zongheke@cqda.gov.cn
附件:责令暂停销售药品名单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8日
附件
责令暂停销售药品品种名单
序号 |
产品名称 |
生产企业名称 |
产品批准文号 |
刊播时间 |
违法原因 |
广告中标示经
营企业名称 |
处理方式 |
1 |
茸血补脑液 |
辽宁金丹药业有限公司 |
国药准字Z21020226 |
2013-4-13 |
篡改药品广告批准内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超出说明书内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以医疗机构和患者名义或形象为功效作证明,以药品作礼品促销药品等 |
解放碑林之森大药房(临江门魁星楼旁)、江北阳光城大药房(阳光城行人天桥下) |
采取暂停销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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