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企业:
为加强我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水平,贯彻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生产企业务必高度重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及PSUR工作,所配备人员、机构情况按附件1要求填写报我局安监处。
二、各药品生产企业要按照附件2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报我局安监处。
三、各药品生产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与本单位相适应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及突发群发药品不良事件处理程序,加强演练,不断提高突发群发药品不良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我局将结合日常检查对各单位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无专职工作人员、不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的、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等行为的单位,将按照《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五、以上需要报送我局的表格请于2013年2月1日之前将电子版发至ajc@szda.gov.cn,并向我局安监处报送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版,寄送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1106室,联系电话:82108397。
附件: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备案表
2、药品生产企业ADR监测工作自查表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11日
(联系人:邝辉,联系电话:82002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