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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13        信息来源:查看

    为健全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减轻用人单位风险负担,解决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职业伤害保障难题,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工伤保障权益,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文件要求。我县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补充工伤保险。

    《试行办法》可以有效分担企业的工伤事故风险,提升职工工伤保障待遇,构建多层次的工伤保障体系,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提供双重保障,为难以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形态从业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及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撑起工伤“保护伞”。

    《试行办法》保障对象包括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和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特定人员包括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村(社区)两委干部、大学生基层专干,以平台名义提 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和家政服务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以及在县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试行办法》保费征缴上,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自行缴纳。由税务机构统一征缴管理,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流程缴费。

    《试行办法》在待遇兑现上,补充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分为代偿型、提高型两种。代偿型待遇就是代替用人单位承担大部分本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金等,可以有效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提高型待遇就是由补充工伤保险进一步提升待遇的项目,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目录外工伤医疗费,可以有效提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补充工伤保险是政府主导的政策性保险,是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给予更充分更全面保障的制度体系,是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弥补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盲区。

    附件1: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pd

    附件2:补充工伤保险宣传手册(1).png

    附件2:补充工伤保险宣传手册(2).png

    附件3:企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前后职工工伤相关费用对比案例.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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