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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提交2023年度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年度报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3        信息来源:查看

各相关医疗机构:

    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以下简称备案公告)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所配制的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年度报告;不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的,应当取消该制剂品种的备案。截至目前,我区仍有部分医疗机构未按要求提交2023年度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年度报告。

    经研究,我局决定将2023年度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年度报告的提交时间延期至2024年2月10日,逾期未提交的,将取消该制剂品种的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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