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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解读|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淄博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01        信息来源:查看

    为了进一步规范淄博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管理,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淄博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淄卫办字〔2024〕28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进一步落实省、市《“十四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导向作用,突出优势特色,促进错位发展,完善建设梯次,夯实更高水平科研平台创建基础,特制定《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分总则、组织管理、申报与认定、建设管理、经费管理、考核与验收、附则,共七章,三十四条。

    1.关于建设目标。明确重点学科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层建设、动态管理”的原则,分高峰学科、品牌学科、共建学科三个层次,着重从基础研究、临床、口腔和公卫等领域开展选拔,打造具有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实现成果转化、扩大技术辐射、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重点学科基地。

    2.关于组织管理。明确重点学科实行市卫生健康委、区县卫生健康局、学科依托单位、学科带头人四级管理机制。

    3.关于申报与认定。明确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申报评审、任务书签订等事项。

    4.关于建设管理。明确市卫生健康委对重点学科建设的进展情况和成效实行全程监管。建设期为3年,依托单位应当保持本单位承担的医药卫生重点学科人才队伍的稳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任务书。

    5.关于经费管理。明确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来源、遵循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关于考核与验收。明确规定对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采取年度自评、中期考核与期满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考核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不合格”5个等次。

    7.关于重点学科统一命名。《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重点学科的统一命名,依托单位发表、出版与重点学科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鉴定以及上报成果等,均应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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