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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26        信息来源:查看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我区医疗服务量在逐年上升,医疗纠纷数量也相应增加,伤医辱医事件偶有发生,不仅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而且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阻碍了全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因此,依法对医疗纠纷进行预防和处理,势在必行。

    二是规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法治支撑需要。平安医院是建设平安内蒙古、健康内蒙古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对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推动我区平安医院建设有着积极促进作用。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对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三是推动公立医院和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当前正处于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规范性文件,有利于建立依法、科学、及时、有效的多元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完善“预防为主”的医疗安全和质量措施,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落实,促进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提升服务能力,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推动公立医院和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

    四是完善法律制度的需要。近年来,全区各地创新社会治理理念,十分重视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上位法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下,亟需制定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将这些好的做法固化和细化,促进我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形成依法、良性的格局。同时,作为国家对“平安医院”建设工作的考核指标,我区尚未出台相应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在考核工作中一直是自治区的主要不合格指标,影响到自治区平安建设的整体推进。

    二、总体思路

    《办法》起草过程中,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是关口前移,医方应当规范诊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加强风险管理,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减少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48条,分为总则、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处理、医疗责任保险、监督管理、附则六个部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关于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办法》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公安、司法、金融监管等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职责,并规定政法、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相关工作。对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参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做出规定;对医院协会、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参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作出了专门规定。

    (二)关于医疗纠纷预防的规定。《办法》针对容易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环节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作了相应规定。明确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医患沟通、投诉接待和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加强医务人员法律法规、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行为作出规定,对患者的权利予以明确,明确了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规定了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对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采取的措施和报告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对医患双方依法维护医疗秩序,单位和个人在医疗纠纷中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对每个解决途径作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办法》专设一章规定医疗责任保险,推动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机制,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机结合,加强调保结合,改进保险保障服务,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分担医疗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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