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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推荐我省药物政策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0-20        信息来源:查看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认真做好基本药物的遴选、采购、配送和使用工作,不断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确保我省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有序,决定建立我省药物政策专家库。现将专家推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物政策专家库专家分类

药物政策专家库主要由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和价格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二、药物政策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省、市、县推荐专家要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层医疗机构仅推荐医学、药学专家,要求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从事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价格管理等管理专家应熟悉相关专业医药政策和工作方法。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并在职工作。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三、有关事项

(一)各省辖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应严格按照专家分配名额(见附件1)进行推荐。其中,各省辖市分配专家名额包含市、县、乡(社区)专家名额,各地可按市、县、乡(社区)2:1:1的比例进行分配,尽量扩大专家推荐的覆盖面。

(二)省、市、县级专家根据分配名额按医学、药学、管理6:3:1的比例推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按医学、药学7:3的比例推荐。医学(含中医)专家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传染科等,内科专业包括呼吸、消化、神经、心血管、肾病、内分泌等;外科专业包括普通外科、神经外科、骨科、泌尿外科、胸外科、心脏外科、烧伤科、整形外科等。管理专家包括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医院管理、价格管理等。

(三)各省辖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做好辖区内或本单位的专家推荐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条件进行审核,结合实际,确保把不同单位不同专业领域的优秀专家推荐上来,符合推荐条件的人数达不到所分配名额数,按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推荐上报。推荐专家要尽可能覆盖所辖区内相关单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四)被推荐人员须按要求填写《河南省药物政策专家库专家推荐表》(附件2),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1份。

(五)各辖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本地、本单位专家推荐情况认真填写《河南省药物政策专家库专家推荐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并于2009年11月10日前将本地和本单位专家推荐表、汇总表及电子版报省卫生厅药政处(电子版可发至邮箱)。

联系人:王 雷 魏 巍

电话:0371-65897973 65897889

邮箱: hnswstyz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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