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下半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9月9日
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
下半年主要工作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80号)和《江西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赣府发〔2012〕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2013年下半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
一、提升医保管理服务质量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参合率稳定在95%。(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2.提高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成年人每人每年提高到400元(其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为44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提高到330元。新农合人均筹资达到340元左右。(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3.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70%左右和75%左右,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逐步提高门诊医疗保障待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4.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白内障、唇腭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重性精神病免费救治,尿毒症免费血透长效机制。启动农村贫困家庭妇女乳腺癌、宫颈癌免费手术救治工作。继续开展农村居民耐多药肺结核等13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江西保监局)
5.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制定我省实施方案并推动落实。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疾病应急救助。(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
6.完善救助制度。资助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参合。在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的基础上,做好资助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参保参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50%。加强与城乡大病保险经办工作的衔接,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7.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推行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结合门诊统筹推行按人头付费,结合门诊大病和住院推行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和质量监督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防止简单分解额度指标的做法,防止分解医疗服务、推诿病人、降低服务质量;防止不合理用药、检查、治疗和收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8.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建立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将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将医疗机构总费用、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9.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服务。统一规划,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化和信息系统建设。基本实现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研究以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办法,加快建立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10.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新农合设区市级统筹工作。适时探索省级统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11.完善差别支付比例。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12.创新医保管理服务。采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承办大病保险,鼓励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保管理服务。鼓励企业、个人购买商业大病补充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江西保监局)
13.做好整合工作。按照要求,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管理职责和经办资源,做好整合期间制度的平稳运行和管理的衔接。(责任单位: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14.出台《江西省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推动基层深化改革,巩固成果,扩大成效。(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卫生厅)
15.扩大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
16.完善基本药物目录。实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做好与省基本药物目录衔接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
17.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推广使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年底前覆盖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8.完善以省为单位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网上集中招标采购机制。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建立健全全省短缺药品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常态化短缺药品储备机制,重点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
19.严格执行基本药物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自主选择经营企业配送的规定。对不能保障临床常用、必需的基本药物品种供应的中标企业,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在省医药采购平台的投标采购资格。(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20.对在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恶意竞价、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查处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全省药品招标采购。(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
21.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2.完善绩效考核机制。落实"双考核、双挂钩"的管理模式,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原则上每月一次,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服务质量数量、基本药物使用率、自费项目控制率、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标准、刷卡即时结算、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23.健全收入分配制度。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一线、关健岗位、业务骨干、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倾斜。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比重,按5:5、4:6或3:7等调整试行,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24.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各级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补助等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发挥医保支付补偿作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
25.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8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6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按要求提供中医药服务。支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临床基地建设,继续推进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26.推进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今年安排60人。实施全科医生特岗项目试点。继续实施农村医学生定向免费培养。(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27.推进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逐步推行全科医生团队签约服务,全面推开乡村医生签约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厅)
28.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化解,坚决制止发生新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29.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达到60%以上。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诊疗路径管理,实行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达到5万例以上。(责任单位:省卫生厅)
30.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落实至村卫生室,80%项目资金根据服务项目任务按月拨付给村医,20%项目资金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地方各级财政要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给予专项补助,财政补助总体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标准相衔接。落实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策。(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1.研究建立乡村医疗风险救助机制的实施办法。(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32.以省为单位,统一规划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设,逐步覆盖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内容。(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拓展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33.评估26所试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重点在建立长效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医药价格改革、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以及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等方面开展探索。适时启动第二批试点县改革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发改委)
34.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以提升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能力为重点,完善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力争多数重大疾病能够在县级医院诊治。对部分复杂病种,提升县级医院初诊能力,做好与三级医院的转诊工作。指导县级医院按照规定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
35.全面推进萍乡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重点推进关键领域、重要环节改革。(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国资委)
36.深化省胸科医院、南昌市第九医院、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综合改革。在取消药品加成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要求,以补偿机制改革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
37.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降低患者个人自付费用比例。强化成本管理,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院成本和费用控制纳入对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健全公立医院考核与评价制度。(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8.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继续实施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为县级医院培训骨干人才420名(含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加强临床专业科室能力建设。(责任单位:省卫生厅)
39.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研究制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减少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扩大境外资本独资举办医疗机构的试点范围,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继续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员)依法开办私人诊所,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比重逐步增加。(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40.推行便民惠民措施。深入推进预约诊疗、优质护理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就医流程,加强医疗服务的精细化管理。探索便民可行的诊疗付费举措。(责任单位:省卫生厅)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41.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推动各地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研究制定控制公立医院规模盲目扩张的政策措施,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开展整合辖区内检查检验资源试点,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42.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完成2012年中央下达的10个县级医院、169个乡镇中心卫生院、32个县级急救中心、9个全科医生培训基地等项目建设。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优先改善儿童医疗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条件,重点支持基层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发展卫生事业。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加强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43.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支持农村急救体系和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治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44.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0元。完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考核机制,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分别达到35%和20%以上,老年人和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覆盖率分别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45.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推进农村改厕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和饮用水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的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农村育龄妇女免费补服叶酸工作。继续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对全省45.6万名农村妇女住院给予专项补助。(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46.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加快制定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期间人员管理、培养标准等政策。加强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47.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责任单位:省卫生厅)
48.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和医疗机构评价体系。完善病人出入院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整顿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售药和违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医保支付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强化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宣传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9.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信委、省商务厅)
50.完善"阳光医药"网上监察系统建设,加强对药品的招标、采购、配送、使用和回款等全过程的动态实时监察。(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51.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研究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药品器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保、医疗救助等信息标准体系,并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面向社会,达到实时查询、实时监管、实时汇总、高效便捷。推进检查检验结果共享和远程医疗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监察厅)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强化各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各地要层层分解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发挥医改办统筹协调作用,提高推进改革的协调力和执行力。
(二)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保障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大财政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确保实现"十二五"期间政府医改投入力度和强度高于2009-2011年医改投入的目标。
(三)强化考核。省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监测和效果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加强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地方进行整改。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并及时将好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政策。
(四)正确引导。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做好医改政策解读。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及时向社会通报医改进展成效,深入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和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调动各方特别是医务人员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探索创新。各地情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矛盾表现也有差异,各地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改革中多想办法,多实践、多出经验。对具有普遍意义的做法,将及时总结,上升为政策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