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各市卫生健康委,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和《广西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按照有关程序,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第五期)》《广西壮族自治区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第四期)》(以下简称清单),经自治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不断完善协同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有效衔接,对清单中的药品重点监测、动态跟踪;按规定落实挂网、采购、配送、储备、调用、停产报告等政策;加大药品价格监管和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确保短缺药品供应工作平稳进行。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药品短缺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分析,及时应对处置药品短缺信息,增强预判和应对处置能力,统筹解决个别性或区域性短缺问题。对于无法有效应对的短缺情况,要及时上报。同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分级分类和替代使用等工作,规范上报短缺药品信息。
三、各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诊疗实际需求,加强合理用药指导和管理,科学设置临床必需急(抢)救药等特定药品库存警戒线,及时规范报送药品短缺信息。对于清单中的药品,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自治区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提出采购需求,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在采购平台自主备案采购。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