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交收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药品交收业务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药品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参与交易所交收活动的会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收原则
第三条 凡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许可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均可申请成为配送会员。
第四条 交易所按企业经营规模、物流能力、配送覆盖片区等对配送会员实行分类评价。
第五条 一个省级行政区为一个配送区域,每个配送区域可分为若干配送片区。具体配送片区划分情况由交易所公布。
第六条 卖方会员可直接配送或委托配送会员配送。配送会员接受委托后,不得转委托。
第七条 鼓励卖方会员委托具有现代医药物流能力的配送会员进行配送。卖方会员所选配送会员的配送范围总和应该覆盖所有买方会员。
第八条 卖方会员应及时登陆电子交易平台选择配送会员,与其签订电子委托配送协议,明确委托配送事项、覆盖片区、配送费率、委托时限等。
第九条 买方会员只能从卖方会员委托的配送会员中进行选择。
第十条 卖方会员与配送会员解除或变更委托配送协议,由卖方会员凭双方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备案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配送费用为药品成交价的3%--10%,包含在药品成交价之内。配送会员除按委托配送协议的标准收取配送费用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配送会员按合同交付的药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卖方会员规定的出厂、储存、运输等质量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 交收流程
第十三条 药品交收是会员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实现药品实物交接及所有权转移的过程。
第十四条 买方会员登陆电子交易平台,下达采购订单后,配送会员应在4个工作小时内响应。订单一经响应,买方会员不得修改和撤销。
第十五条 药品出库后,配送会员须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录入或导入出库药品批号、效期等信息,进行订单出库确认。
第十六条 配送会员配送药品,从买方会员订单下达之时起,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达,国家法定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最迟不超过48小时。
第十七条 药品送达买方会员指定交收地点后,买方会员应按相关规定验收,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收货确认。
第十八条 订单因故无法按正常流程关闭的,由交易所核实原因后关闭。
第四章 退货流程
第十九条 退货是指买方会员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收货确认后,将药品退回配送会员的行为。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买方会员退货:
(一)药品因生产、配送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召回;
(二)买方会员与配送会员达成一致同意退货;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应当退货情况。
第二十一条 买方会员发起退货申请时,应在电子交易平台上选择需要退货的品种和对应的订单号、批号,录入退货数量、注明退货原因等。
第二十二条 买方会员提交退货申请后,配送会员应在72小时内核实原因,对退货申请进行响应,选择"同意退货"或"不同意退货";不同意退货的,须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配送会员同意退货的,电子交易平台生成退货单。配送会员在买方会员指定地点验收提取退货药品,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退货确认,再办理退货结算。
第二十四条 配送会员不同意退货的,买方会员可依据交易所规则申请调解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交收过程中,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其违约行为进行投诉。电子交易平台能够为投诉提供数据支撑的,以电子交易平台数据为处理依据;不能提供数据支撑的,投诉方须向交易所递交书面说明材料,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
第二十六条 被投诉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回应投诉。被投诉方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的,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申诉,交易所应及时受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交易所会员在交收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约行为,按照《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