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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6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结算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通知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160元/人次)只适用于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发热病人、呼吸病区住院的病人、经呼吸科会诊后怀疑感染新冠病毒的住院病人。

二、其他相关规定仍然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临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执行,如价格的公示、信息报送备案等。

三、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需向统筹地区医保中心备案,请市医保中心和各县(市、区)医保中心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四、请市医保中心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系统目录的新增工作,同时做好异地平台目录匹配。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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