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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宁夏自治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医改试点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1        信息来源:查看

2017年宁夏自治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医改试点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8/11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市、县(区)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医改试点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17年4月2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医改试点工作


考核评价办法




为有效引导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落实医改工作职责,推进自治区综合医改试点工作任务落实,推动我区综合医改率先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加快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形成符合实际、可推广、可复制的改革经验和模式,确保医改成果广泛惠及全区人民。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意见》(宁党办〔2016〕57号,以下称《工作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坚持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日常监测与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医改工作实行分类考核。


二、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


三、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主要指标。


考核主要依据市、县(区)综合医改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具体内容见附件),包括组织推进评价指标和制度建设推进指标两大类。其中组织推进指标重点考核:建立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情况、制定政策文件情况和开展督导和调查研究等方面的内容;制度建设推进指标包括重点任务(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建立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强化医保支付和监管作用、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重要目标实现情况等内容)和支撑性任务(构建各类医疗机构协同发展的服务体系、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等内容)两个方面。


(二)考核加减分项目。


1.加分项目。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得到党和国家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或在相应级别大会上作典型发言的,每项计5分。获得国务院医改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得到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承办自治区级以上现场会的,每项计2分。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获奖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2.扣分项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每次扣5分;受到国务院医改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被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宁夏日报、宁夏广播电视台等自治区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并核查属实,每次扣1分。未按要求完成自治区交办的工作任务,每次扣1分。


四、考核方式及程序


采取自评、评估组督评和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评。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依据各自内容开展自评,并上报自评结果。


(二)评估组督评。自治区医改办会同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年度评估,也可根据评价需要进行适当调查。


(三)第三方评价。委托第三方开展患者满意度和医务人员满意度调查;委托第三方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情况开展评价,作为评价结果的主要参考依据。


五、结果应用


(一)确定考核等次。根据各地自评、自治区评估组督评以及邀请的第三方评价等情况,自治区医改办对各市、县(区)分别提出年度医改考核等次意见,报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审定。考核评价标准满分为100分,得分≥90分为优秀,80≤得分<90为良好,70≤得分<80为一般,得分<70为差。


(二)实施奖励惩戒。对各市、县(区)的评价指标得分进行汇总排序,对排名靠前或纵向比较进步明显的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以奖代补资金的主要依据;对排名靠后或纵向比较改革进展滞后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年度重点改革任务开展情况评分未达到标准的,相应扣回年度区级公立医院财政部分补助资金,所扣回的区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排名靠前的市、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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