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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8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根据《关于发布丹东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06〕6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丹政办发〔2019〕4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且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员,本人申请选择从2006年4月1日起补缴保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选择从2006年4月1日起补缴保费,补缴截止时间为其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缴费的前一年度。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连续缴费。

二、对于本年度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参保人员,应自次年办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对于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参保人员,不设待遇等待期。

丹东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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