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机制,指导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切实提高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效率,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兵团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自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构建安全规范社会保障体系,人社部部署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巩固提升行动(2023年6月—2026年5月),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推进业务、技术、数据的高效融合,实现生产库疑点数据核查覆盖全险种,升级完善全险种社保信息系统风险防控功能,全面提升信息化“技防”能力。为扎实开展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巩固提升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保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机制,指导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明确部门职责、压实工作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兵团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程序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框架。《程序规定》分总则,登记办理,报送监督,线上监督,结案归档,监督保障,附则共7个章节28条措施,明确提出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督的法律依据、工作流程和文书样本。
(二)核心要点。
1.依法依规开展非现场监督。
《程序规定》第一条明确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程序规定》第二条明确监督方式,本《程序规定》所称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是指兵团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对象手工报送、网络传输、业务台账等有关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核实、分析,掌握被监督单位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政策情况的一种监督方式。
《程序规定》第三条明确监督主体及监督对象,本《程序规定》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中适用。监督主体是各师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督对象是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基金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参保单位、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等。
《程序规定》第四条明确监督机构及工作人员工作原则,基金监督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程序规定》第五条明确监督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基金监督机构对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非现场监督事项进行办理。兵团人社局基金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兵团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的开展和跨行政区域非现场监督事项的办理,可以对重大监督事项直接开展非现场监督检查。
2.规范非现场监督工作流程。
《程序规定》第二章至第六章,明确了登记办理、报送监督,线上监督、结案归档、监督保障等工作流程、办理时限、材料清单、工作纪律等。
《程序规定》第二章明确了监督机构开展监督的5种情形,发现问题的5种方式,监督工作原则,管辖范围。
《程序规定》第三章明确了基金监督机构的工作流程,工作程序,强调分类处理检查结果。对于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责令被监督对象限期整改;对于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或其他重大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入现场监督检查,必要时组织专项检查。
《程序规定》第四章明确基金监管信息系统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发的社保基金监管二期系统,通过实时抓取兵团社会保险交换库数据、生产库数据(数据中台)、财务数据以及其他数据信息为基础,依托金保工程业务专网,支持人社部、兵团、师市三级基金监督机构及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管的信息化系统。基金监督机构应定期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安排专人每周登录浏览信息系统频率不低于1次,及时梳理预警、疑点及转办信息,在问题信息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发非现场监督通知书,对问题信息的反馈结果或现场监督核实的处理结果,应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复核。兵、师市级基金监督机构必要时可进行督办处理。
《程序规定》第五章明确了结案归档的工作要求,基金监督机构在检查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履行结案报批程序;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要求,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档案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归档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督工作全过程的文书、涉及社保基金监督的领导批示、文件、图片、声像材料、数据信息、工作底稿、复核意见等资料。
《程序规定》第五章明确了检查结果处理方式,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管领导汇报,并通报相关部门。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兵人社规〔2022〕2号)的规定进行查处。符合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程序规定》第六章第22条明确了基金监督机构检查处理工作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60日;情节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程序规定》第六章第23条明确了基金监督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过程中,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与被监督单位或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程序规定》第六章第24条明确了对检查结果有争议的工作程序。被监督单位对非现场监督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非现场监督情况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基金监督机构递交书面复查申请。基金监督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被监督单位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非现场监督结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相关法律规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程序规定》第六章第25条明确工作纪律,要求基金监督机构、信息部门和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保守秘密,不得擅自泄露相关数据和信息。基金监管信息系统的使用操作应当按照“金保工程”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程序规定》第六章第26条强调了基金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现场监督工作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格执行责任追究。
《程序规定》第七章第27条明确了行政处罚依据。对非现场监督事项需立案处理的,参照《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兵人社规〔202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程序规定》第七章第28条明确了文件执行时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4.规范监督文书样本。
《程序规定》附件中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文书目录》,规范细化了《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事项登记表》等16种监督文书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