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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1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各委属委管单位,有关高校:

    现将《淄博市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7日

淄博市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管理,增强科技项目实施成效,提升医药卫生科研创新能力,推动全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卫生健康委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市医药卫生科研项目重点支持提高卫生健康行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对促进健康淄博建设支撑作用明显,应用前景广阔、社会及经济效益显著的研究项目。

    第四条??市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管理遵循需求导向、竞争择优、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原则,确保全过程管理的科学性、合法性、规范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项目组织管理。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医疗卫生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项目研究顺利实施。

    第六条??市卫生健康委是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年度项目管理计划与安排;

    (二)统筹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签订《淄博市医药卫生科研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分类指导;

    (四)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

    (五)协调解决项目管理等其他工作。

    第七条??区县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的项目申请和实施管理;

    (二)组织签订《合同书》并落实约定责任事项;

    (三)监督项目执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项目调整及撤销建议;

    (四)配合做好项目的结题验收;

    (五)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做好项目管理等其他工作。

    委属(委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科技项目申请、验收等相关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本单位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格审核本单位项目相关材料,推动项目按照《合同书》有序开展,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二)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科研诚信、医学伦理、临床研究登记备案等内部管理制度,为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等保障条件;

    (三)及时报告项目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组成员变动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情况;

    (四)督促做好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促进项目成果推广转化和应用;

    (六)接受市卫生健康委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牵头人和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书》,完成项目预期目标任务;

    (二)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完成中期检查报告;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如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组成员变动、知识产权归属纠纷等情况;

    (四)按要求提交中期进展报告、结题验收材料及原始资料;

    (五)遵守科研道德规范,对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真实性负责,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六)负责项目成果的推广转化和应用。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条??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报、专家评审、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在充分征求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发布项目指南,确定各类项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十二条??市医药卫生科研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青年项目,由市卫生健康委设立项目,分常规、研发转化、政策研究等方向,执行期限一般为2年。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第一申请单位为淄博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二)申请单位具有项目所需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及健全的科研、财务、科研诚信、伦理、临床研究登记备案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申请单位必须是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鼓励跨单位、跨学科、跨领域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需以合同形式确认合作关系,明确研究内容、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经费分配等。

    第十四条??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人是我市医药卫生行业在职在岗人员;

    (二)申请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且具有完成课题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申请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其中:青年项目申报人应为男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38周岁;

    (四)项目组成员中至少要有1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有3人以上组成研究团队;中医药科研项目组前2位成员必须有1名中医药人员;

    (五)每年每名申请人同时参与申报项目不超过2项,其中每年只能牵头申报1项。申请人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承担的项目尚未通过结题或验收的,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五条??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所确定的方向和要求;立项依据充分,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及合理的研究方案;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二)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在规定的研究周期内可取得预期成果;

    (三)预期成果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有推广应用价值;

    (四)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项目,有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立项时在“国家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平台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http://114.255.48.20)进行登记备案;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研究项目,有相关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证明;涉及实验动物的项目,有符合要求的医学实验动物及其设施;

    (五)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六)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六条??项目申请人填写项目申请书,由项目申请单位提交主管部门,经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不受理个人申请。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报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市卫生健康委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手续不完备;

    (二)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三)承担的市医药卫生科研项目未在实施周期内完成;

    (四)正在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承担市医药卫生科研项目;

    (五)项目组成员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尚在处理期内;

    (六)申报项目已列入其他各级各类科技计划。

    第十八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项目评审中,对前期研究基础好、实用价值和技术起点高、应用前景广的项目,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申报的项目,可优先考虑给予立项支持。

    第十九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卫生健康委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市医药卫生科研项目一般一年下达一次。

    第二十一条??建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制度。项目一经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运行机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书》,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行科技档案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合同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验记录、统计数据等原始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项目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统。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行中期检查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中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汇总盖章后统一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不定期抽查部分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合同书》内容一般不予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按规定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变更,一般应不晚于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经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批。

    (一)因病休、出国、离岗等原因,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承担项目研究工作,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须为项目组成员;

    (二)因病休、出国、离岗等情况,需要变更项目组成员的;

    (三)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应于项目实施期满前2个月提出延期申请,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四)因故需要变更合作单位的,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申请变更。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卫生健康委有权终止或撤销项目:

    (一)在项目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研究任务或在批准的延期时限内未完成任务的;

    (二)立项后,项目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监督检查,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研究过程或结果违背科研诚信和医学伦理规范,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的;

    (五)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卫生健康技术重大变革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

    以上情况因项目承担单位造成的,市卫生健康委将核减该单位下一年度申报数量;因项目负责人造成的,该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六条??决定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做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出具书面说明,经主管部门核查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五章??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市卫生健康委或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工作。项目结题验收以《合同书》和批准的变更申请表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约定的内容和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项目结题方式包括项目验收、项目终止和项目撤销等三类。正常实施的项目申请验收结题,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采取项目终止或项目撤销的方式结题。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合同书》规定期限内提出验收结题申请,提交相关验收结题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卫生健康委。验收申请,且仅能申请1次.

    第二十九条??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完成全部科研内容并取得相应学术成果。取得的相应学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科研项目为基础发表的学术文章、报告、出版专著、发明专利等。上述学术成果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发表日期须为科研项目立项日期之后;

    (二)项目负责人须为学术文章、报告、出版专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明专利的第一持有人;

    (三)相关学术文章、报告等须注明“淄博市医药卫生科研项目”;

    (四)学术文章需在省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期刊发表。

    验收结题材料包括结题申请书、变更申请表、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发表论文、专利、获奖、项目合同书、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采用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等方式进行。会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可邀请1名财务人员参加。项目组成员、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担任验收专家。函审验收的方式,由市卫生健康委或委托有关单位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结题材料,判断其是否完成《合同书》规定的各项指标等,最终形成书面验收结论。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暂缓通过”“验收不通过”。

    (一)验收通过。提供的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按期保质完成《合同书》约定目标和任务且未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为通过,验收通过的项目将发放验收证书。

    (二)暂缓通过。由于客观原因或项目研究部分未达到《合同书》要求、验收材料准备不完善的项目,评定为“暂缓通过”,退回后按审核要求修改完善验收材料,参加下一次验收结题。

    (三)验收不通过。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通过:

    1.未完成《合同书》约定的主要目标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等;

    4.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的;

    5.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市卫生健康委将予以核减下一年度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数量,并且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其中:面上项目每项研究经费一般不少于3万元、青年项目每项研究经费一般不少于2万元,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所需经费可从项目承担单位人才与学科建设资金中列支。鼓励多渠道筹集项目经费。因匹配经费未按要求落实的项目承担单位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三十三条??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专项核算账户,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合同书》的经费预算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

    第三十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科研项目开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开展不力、经费使用混乱的,给予停止科研合同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于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追回所拨经费,并按原渠道返还经费投入单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淄博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26日。原《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淄卫字〔20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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