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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问答|《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09        信息来源:查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起草了淄博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我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有多少项?定价形式有何变化?

    根据山东省确定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结合我市实际,设立1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形式由市场调节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修订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用8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不孕不育门诊技术治疗的认定标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按文件公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

    二、我市医保支付政策是什么?

    文件公布的12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有11个项目新纳入医保支付。

    治疗性辅助生殖费用限门诊支付,按照门诊慢特病报销政策执行。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或居民大病保险。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5000元、5000元。

    三、治疗性辅助生殖医保待遇具体有哪些规定?

    夫妻一方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不育的,夫妻双方到医保经办机构或指定医院进行病种备案。备案后,夫妻双方根据各自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享受对应的辅助生殖医疗保障待遇,其中辅助生殖医疗费用中共同治疗的费用计入到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的一方。夫妻双方都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的,辅助生殖医疗费用中共同治疗的费用计入到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的任何一方。

    四、辅助生殖治疗医疗机构有哪些规定?

    夫妻双方应到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治疗性辅助生殖服务。夫妻双方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我市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规定该文件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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