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试点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12〕58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我省县级公立医院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就全省试点县级公立医院网上集中采购药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省政府采购中心已将《辽宁省2011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目录》(普通大输液除外)全部纳入试点县级公立医院采购目录,与原《辽宁省2009年度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中标目录》进行合并,形成《辽宁省试点县级公立医院采购药品目录》。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开发了辽宁省试点县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平台(http://glsd.lnypcg.com.cn),并于2013年1月10日起正式开始运行。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可根据公立医院改革的有关要求,使用原有网上采购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辽宁省试点县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辽宁省试点县级公立医院采购药品目录》内选择制定本院采购目录,并按要求实行网上采购和零差率销售。
三、各试点县级公立医院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前仍可在原2009年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内采购药品。
四、请各有关市卫生局及时将所属参加试点的县级公立医院执行药品零差率的时间上报省卫生厅,便于通知省政府采购中心停止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在2009年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权限。
五、各试点县级公立医院要与确立配送关系的2011年度基本药物中标生产、配送企业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做到网上操作与网下及时沟通相结合,以提高网上采购、配送、入库、回款的效率,及时满足临床需要。
六、各地应加强对试点县级公立医院药物使用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辽宁省卫生厅
201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