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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进入重庆药品交易所采购药品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卫〔2010〕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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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进入重庆药品交易所采购药品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卫〔2010〕200号)

发布时间:2010/12/29   来源: 重庆药品交易所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军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按照市政府要求,重庆药品交易所将于2010年12月29日开始进行药品电子挂牌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按规定进入重庆药品交易所采购药品

 

  根据重庆市政府第48次市长办公会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药品交易所开业运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90号)要求,全市范围内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进入重庆药品交易所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医用产品采购,不得通过其他途径采购;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外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逐步进入重庆药品交易所采购;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零售药店进入重庆药品交易所采购。

 

  二、严格遵守交易制度

 

  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制度经过广泛调研论证,各项制度已经市政府和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印发,并在重庆药品交易所网站(www.cqyjs.com)公开发布,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和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全面掌握,严格遵照执行。

 

  凡重庆药品交易所已公布的《挂牌交易药品通用名目录》内的药品(药品目录可到药交所门户网站www.cqyjs.com下载),全市范围内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自目录公布之日起需采购目录内药品的,必须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严禁线下采购。各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的时间、品种、价格等信息将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查询和监督,实现药品阳光交易。

 

  三、认真开展价格谈判

 

  重庆药品交易所在交易管理过程中,将进行价格管理,为药品生产企业制定入市价,药品生产企业将以不高于入市价的价格在交易平台挂牌,药品生产企业挂牌后,还设定了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的议价程序,议价目的是要使成交价在药厂挂牌价的基础上合理下降。医疗机构是药品交易的主体,在价格形成过程中占主导地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内部议价机制,积极主动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同种药品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本单位以前的采购价,更不得高于挂牌价,确保药品价格下降到合理区间。

 

  四、熟练掌握操作流程

 

  重庆药品交易所采用的药品电子挂牌交易是对药品采购方式的创新,整个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选派交易系统操作人员参加重庆药品交易所举办的操作培训,熟练掌握药品电子交易中议价、订单制作和发送、药品验收、货款结算等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和操作方法,确保药品电子挂牌交易顺利进行。

 

  市卫生局确定,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重庆市中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三峡中心医院、涪陵中心医院、黔江中心医院、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江津区人民医院、铜梁县中医院等10家单位为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指导单位,对周边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共同推进药品电子挂牌交易的顺利开展。

 

  五、强化药品采购督查

 

  市政府纠风办、市卫生局将把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药品电子挂牌交易情况纳入各区县(自治区)卫生局、医疗卫生机构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和纠风工作重点予以考核。市政府有关部门近期将联合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严格执行市政府和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规定的,将严肃查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局长和各级医院院长是各自辖区和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服从大局,加强领导,认真执行,按规定做好药品采购工作,促进药价逐步下降,确保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取得明显成效。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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