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局、发改委、纠风办、经信委、财政局、人社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湖南省基本药物中标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南省基本药物中标药品供应保障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对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的监督管理,建立湖南省基本药物中标药品供应保障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国务院纠风办等7部委《关于印发〈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10〕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7号),湖南省纠风办、省卫生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纠办发〔2009〕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中纳入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范畴的药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以下合并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加湖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的药品企业,以及基本药物县级集中支付机构县市区卫生局财务集中核算中心或县市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局(以下简称县级集中支付机构)。
第四条湖南省基本药物中标药品供应保障信用评价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分级负责制,各级各相关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监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中标药品生产企业供应的药品必须与省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中标结果完全一致,不得擅自涨价或变更产品质量、剂型、规格等。
第六条中标药品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交易平台上确认订单后,中标药品应当于48小时内配送到位,急救药品须在4小时内配送到位,节假日照常配送。配送企业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在48小时内进行更换,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采购中标药品。禁止网外采购非中标药品和非基本药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规范网上采购操作,专人负责,不得将网上采购账号交由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操作。
第八条除急救药品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采购药品,原则上每月在采购平台下达订单不超过2次。
第九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核查验收、储存管理及合理使用制度。药品送达后应仔细核对通用名、剂型、规格、价格等信息,确认无误后签字验收,并及时在采购平台上完成入库确认。对与订单不符或破损等药品,应拒绝接收并登记在案。药品无质量问题的,不得无故退货。
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基本药物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销售药品。
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二次议价或加价销售。
第十一条基本药物采购货款按照《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县级集中支付。
县级集中支付机构应当严格审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的购货合同,认真核对网上采购计划和药品验收入库清单,按规定和制度要求履行药品货款支付的审核、报批、支付等程序的职责,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支付货款不得超过30天。严禁支付网外采购的非基本药物货款。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本药物货款支付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章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建立基本药物中标药品供应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对中标药品的生产供应、统一配送、采购使用、集中支付等关键环节实施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分级评价制。原则上省级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市、县级评价次数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但不得少于每半年一次。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的评分标准和实施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数据采集和定期评价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组织实施并逐级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评价情况进行整理汇总,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评价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体系按中标药品的生产供应、统一配送、采购使用、集中支付等四个环节,分别对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集中支付机构进行量化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分级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十六条中标药品生产企业的信用评分内容包括:
(一)保障中标药品的质量安全;
(二)确保所供应药品与投标时生产企业名称、品名、剂型、规格、价格等信息完全一致;
(三)及时、足量保障供应。
第十七条中标药品配送企业的信用评分内容包括:
(一)确保配送药品的质量安全;
(二)确保所配送药品与中标时生产企业名称、品名、剂型、规格、价格等信息完全一致;
(三)确保配送及时、足量;
(四)不得配送非中标品种和非基本药物品种。
第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用评分内容包括:
(一)规范网上采购流程,按计划定期采购并及时完成验收入库操作;
(二)按照本地县级基本药物货款集中支付的规定和流程,及时提出货款支付申请,提供付款的相关凭证;
(三)将药品销售收入及时存入县市区卫生局财务集中核算中心专户;
(四)不得采购非中标药品和非基本药物品种;
(五)严禁加成销售基本药物;
(六)严格遵守《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的规定,为门诊或住院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药品费(包括西药、中草药、中成药费)、诊疗费和治疗费等医疗收入时,必须按规定使用门诊或住院收费票据;
(七)处方划价必须与收费票据相关收费金额一致。
第十九条县级集中支付机构的信用评分内容包括: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审查基本药物采购过程,对符合规定的药品采购款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并足额支付;
(二)制定和完善支付制度;
(三)对网外采购、套票采购等违规采购药品行为不予付款,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信用档案,将信用评分结果纳入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药品企业的信用评分等级,作为参加本省药品集中采购时的评标依据。
评分结果连续两次为A级的,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予以加分;
评分结果为B级的,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不予加分,连续两次为B级的,视同一次C级;
评分结果为C级的,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予以扣分,连续两次为C级的,视同一次D级;
评分结果为D级的,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列入不良记录,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对药品企业的信用评分结果作为市、县级卫生行政及相关部门筛选、审核药品企业时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集中支付机构的信用档案,将信用评分结果纳入档案,并予以公布。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集中支付机构的信用评分结果作为单位和负责人绩效考核以及相关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管和指导,负责开展检查评估,协调解决采购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发改、纠风、财政、人社、经信、物价、药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管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省发改委负责将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正常运行、安全维护、数据准确等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加强监督管理。
医改牵头部门(医改办)负责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情况列为医改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纠风部门负责督促、协调参与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部门开展工作,依法对参与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对在基本药物采购和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县级基本药物货款集中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中标药品货款支付环节的各类问题。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的财务运行及县级集中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将定期评价结果与分配、下达医改相关经费挂钩。
第二十八条人社部门负责落实基本药物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等相关政策,对违反医保报销规定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经信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省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促使药品生产企业及时、足量供应基本药物。
第三十条物价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的价格监管,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对基本药物实行电子监管,对本省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实行全覆盖抽验,对流通领域的基本药物品种加强监督抽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发布质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