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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2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局属各单位:

在前期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现将《黄山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黄政办〔2019〕13号)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普通门诊政策适用医疗机构范围问题

在参保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以人为单位,年度累计报销不超过200元。

二、关于普通住院中的分娩住院问题

分娩(含剖宫产)住院定额补助800元,妊娠或分娩期发生的病情严重且费用较高的合并症、并发症,其可报销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比例给予报销,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类别医院住院报销政策执行。因分娩期发生了病情严重且费用较高的合并症、并发症且享受上述医保待遇的,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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