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企业:
近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办药化管[2013]37号)。通知明确:为加快药品试行标准的转正审查工作,全面取消药品试行标准,要求各地对药品试行标准情况进行清理。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梳理你公司执行试行标准的全部品种,结合自身生产、经营计划,按照《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596号)的规定,在8月31日前向我局提出有关药品试行标准转正的补充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品种,国家食药监总局将依法撤销试行标准及相关品种批准文号。为做好配套的相关工作,请你们将目前仍执行试行标准的全部品种信息填入附表,并于8月31日前反馈我局药品注册处(含书面和电子版,书面需盖公章)。
联系人:阮秀芳,联系电话:021-63356169,电子邮箱:ypzc@smda.gov.cn,地址:河南南路288号501室,邮编:200010。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25日